40萬保險業務員搶救工作權成功!金管會今(12)日宣布擬修法,針對招攬時沒說明權利義務影響保戶權益等、利用退佣給過度折讓、不當招攬行為等情節輕微者,刪除其公司可停止其3個月招攬的懲罰,《Yahoo奇摩財經》匯整《管理規則》第19條中的20種樣態一次看。

40萬保險業務員搶救工作權成功!金管會擬刪除3個月停招處分。圖/取自Getty Images
40萬保險業務員搶救工作權成功!金管會擬刪除3個月停招處分。圖/取自Getty Images (franckreporter via Getty Images)

現行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處分未逾三年時,不得從事任一類保險業務招攬的規定,明顯影響業務員工作權益,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可自行訂定相關獎懲辦法,此外眾多業務員也包怨,保險公司經常利用該管理規則「逾越」處分業務員,造成業務員的工作權益受損。

金管會今(12)日表示,為增加保險業務員違失情節輕微者考量處分之彈性空間,並兼顧其工作權益,修正本規則第19條,刪除保險業務員受其所屬公司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最低處分(3個月)期間規定。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也表示,目前保險業務員遭懲處處分3個月最多,占比高達3分之2,其次是一年、六個月及9月月,剩下的只占3分之1 。

有關管理規則第19條停止招攬的類型共計有20條。包括

1、 疏漏未向保戶說明保單權利義務,致影響保戶權益。

2、 利用退佣、給予保費折扣或其他不當之折讓方式為招攬行為。

3、 逾越公司授權範圍,擅自利用話術或其他方式進行不當陳述、承諾或保證為招 攬行為者。

4、 未經公司許可經由各項管道、方式或以不實內容徵募人員。

5、 未按規定交付收據(送金單)予保戶,致保戶權益受損者

6、 對特定(準)保戶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或其他公司營業、信譽。

7、 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

8、 登錄證到期經通知未辦理換證。

9、 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相關文件。

10、 招攬過程對客戶有恐嚇、威脅之言語或行動,或有肢體上暴行,經查證屬實。

11、 在招攬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或招攬服務疏失、遲延情形致使保戶權益受損經查 證屬實者。

12、 未考量(準)客戶之保險需求,而假借節稅、基金、存款等其他名義為招攬之訴求。

13、 持有保戶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之帳號及密碼。

14、 就身心障礙人士的投保需求,逕行拒絕受理、拒絕協助送件或勸退。但法令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5、 未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或代其他業務員於要保書 上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者。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6、 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時,未親晤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未能取得要保人、被保險 人親簽之投保相關文件。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7、 以非經所屬公司授權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或公司對外正式文宣等文件,而以 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作不當之比較,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而陳述或散布。

18、 以冠有不實職銜或逾公司授權業務之名片,或其他表明業務員身分或承作業務 之訊息,為招攬行為或利用其職務身分之行為,致有混淆消費者認知之虞。

19、 未善盡第一線招攬責任、疏忽未於要保書內之『業務人員報告書』中據實報告 致影響核保評估或致保戶權益受損者。

20、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有關『重要事項告知書』(包括各項費用、投資標的及 其風險、相關警語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等)之內容,未對保戶詳實說 明,致影響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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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40%E8%90%AC%E4%BF%9D%E9%9A%AA%E6%A5%AD%E5%8B%99%E5%93%A1%E6%90%B6%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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